依据职业病病人享受工伤保险待遇的规定,职业病病人的诊疗康复费用及有关社会保障可以得到很大程度的解决。但是在实际中,有些遭受了很严重的职业病危害的职业病病人,病程长达数年甚至更长,因而丧失劳动力,且生活也有不少困难,职业病危害对职业病病人造成的损害已经超出了工商保险所能够保障的范围,工伤保险所能支付的待遇,可能难以完全补偿职业病病人因患病所受到的损失。有的用人单位还存在违章指挥、玩忽职守的行为,对劳动者患职业病存在过错。因此,职业病病人除依法享有工伤保险,还可以依据民事法律向用人单位提出赔偿要求,侵权责任赔偿的范围以补足劳动者的实际损失为限,也就是采取补充赔偿的模式。受伤害的职工,在获得工伤保险补偿后,可以就未获得补偿的部分再向所属用人单位提出赔偿主张。
职业病病人向用人单位提出民事赔偿请求遭到拒绝的,可以向人民法院起诉。职业病诊断和鉴定属于归因性诊断,通常情况下,职业病病人通过职业病诊断和鉴定,已经表明劳动者健康损害的事实与职业活动的关系,其遭受职业病危害的事实已经被确定,而且经过劳动部门伤残鉴定,有的甚至生活完全不能自理,精神和身体遭受到非常严重的摧残,具备损害事实发生的要件。如果用人单位存在不遵守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职业病防治措施不健全不到位,则属于职业病危害场所形成的特殊侵权,应当适用无过错归责原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