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有效预防、控制和消除作业环境中的职业病危害因素,规范职业健康监护,预防职业 病的发生,特制订本制度。本制度规定了对生产作业环境中职业病危害因素预防治理的要求、接触职业病危害因素 作业人员的健康监护及职业病诊断治疗的管理要点、方法和内容。
职业病危害告知与教育
1、产生职业病危害因素的部门应当定期公布公司有关职业病防治的规章制度、操作规程、职业病危害事故应急救援措施。
2、产生严重职业病危害因素的作业岗位,应当在其醒目处设置警示标识和警示说明,告知产生有害因素的种类、后果、预防及应急救治措施等内容。
3、人力资源部在与员工订立劳动合同时,应当将工作过程中可能产生的有害因素及其后果、防护措施和待遇等如实告知员工。
4、各职能部门及生产部门应对员工进行上岗前和在岗期间的职业健康培训。
职业病危害因素的防护治理
各部门职业病危害因素治理应本着投资小见效快的原则,尽可能采用成熟、先进的智力技术和方法;对于投资较大的治理项目,各部门主要领导应召集有关部门对项目的可行性认真分析研究,设计方案确定后,于每年11月底前列入下一年度的安措计划,并上报
作业环境管理
1、职业病危害因素作业环境监代表点由安监部配合政府职业病防治部门共同确定或定期修订。安监部建立《职业病危害因素作业环境监测定点清单》,各生产部门在职业病危害因素作业环境监测代表点处明示该点的名称、浓度标准、浓度实测值等内容。
2、安监部统一编制“职业病危害因素作业环境监测计划”,委托政府职业病防治部门进行作业环境监测,根据监测结果评价。安监部将评价与检测结果建立《职业病危害因素作业环境监测台帐》。
3、各生产部门对监测超标的职业危害因素作业区应进行治理,对于因设备或工艺存在的困难或尚不能解决的技术问题时,应采取必要的个人防护措施。
4、作业环境中必须保证操作区域有充足的照明,车间设备布局、物料堆放、车间通道以及生产区域的地面状况应满足国家或行业有关标准的要求。
5、对可能发生急性职业损伤的有毒、有害工作场所,应当设置报警装置,配置现场急救用品、冲洗设备、应急撤离通道和必要的安全区。
6、各生产部门应加强对作业现场的管理,积极推行“5S”(整理、整顿、清洁、清扫、素养)现场改善活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