长期从事规定的需要开展健康监护的职业病危害因素作业的劳动者 ,应进行在岗期间的定期健康检查。定期健康检查的目的主要是早期发现职业病患者或疑似职业病患者或劳动者的其他健康异常改变;及时发现有职业禁忌的劳动者 ; 通过动态观察劳动者群体健康变化,评价工作场所职业病危害因素的控制效果。定期健康检查的周期根据不同职业病危害因素的性质、工作场所有害因素的浓度或强度、目标疾病的潜伏期和防护措施等因素决定。
《用人单位职业健康监护监督管理办法》 (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令第 49 号 )第十三条规定,用人单位应当根据劳动者所接触的职业病危害因素,定期安排劳动者进行在岗期间的职业健康检查。
对在岗期间的职业健康检查, 用人单位应当按照 GBZ188-2007《职业健康监护技术规范》等国家职业卫生标准的规定和要求,确定接触职业病危害的劳动者的检查项目和检查周期。需要复查的,应当根据复查要求增加相应的检查项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