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业场所空气中粉尘(总粉尘、呼吸性粉尘)浓度应当符合表25的要求。不符合要求的,应当采取有效措施。
2.粉尘监测应当采用定点监测、个体监测方法。
3.煤矿必须对生产性粉尘进行监测,并遵守下列规定:
(1)总粉尘浓度,井工煤矿每月测定2次;露天煤矿每月测定1次。粉尘分散度每6个月测定1次。
(2)呼吸性粉尘浓度每月测定1次。
(3)粉尘中游离SiO2 含量每6个月测定1次,在变更工作面时也必须测定1次。
(4)开采深度大于200m 的露天煤矿,在气压较低的季节应当适当增加测定次数。
4.粉尘监测采样点布置应当符合表26的要求。
5.矿井必须建立消防防尘供水系统,并遵守下列规定:
(1)应当在地面建永久性消防防尘储水池,储水池必须经常保持不少于200m3 的水量。备用水池贮水量不得小于储水池的一半。
(2)防尘用水水质悬浮物的含量不得超过30mg/L,粒径不大于00.3mm,水的pH 值6~9范围内,水的碳酸盐硬度不超过3mmol/L。
(3)没有防尘供水管路的采掘工作面不得生产。主要运输巷、带式输送机斜井与平巷、上山与下山、采区运输巷与回风巷、采煤工作面运输巷与回风巷、掘进巷道、煤仓放煤口、溜煤眼放煤口、卸载点等地点必须敷设防尘供水管路,并安设支管和阀门。防尘用水应当过滤。水采矿井不受此限。
6.井工煤矿采煤工作面应当采取煤层注水防尘措施,有下列情况之一的除外:
(1)围岩有严重吸水膨胀性质,注水后易造成顶板垮塌或者底板变形;地质情况复杂、顶板破坏严重,注水后影响采煤安全的煤层。
(2)注水后会影响采煤安全或者造成劳动条件恶化的薄煤层。
(3)原有自然水分或者防灭火灌浆后水分大于4%的煤层。
(4)孔隙率小于4%的煤层。
(5)煤层松软、破碎,打钻孔时易塌孔、难成孔的煤层。
(6)采用下行垮落法开采近距离煤层群或者分层开采厚煤层,上层或者上分层的采空区采取灌水防尘措施时的下一层或者下一分层。
7.井工煤矿炮采工作面应当采用湿式钻眼、冲洗煤壁、水炮泥、出煤洒水等综合防尘措施。
8.采煤机必须安装内、外喷雾装置。割煤时必须喷雾降尘,内喷雾工作压力不得小于2MPa,外喷雾工作压力不得小于4MPa,喷雾流量应当与机型相匹配。无水或者喷雾装置不能正常使用时必须停机;液压支架和放顶煤工作面的放煤口,必须安装喷雾装置,降柱、移架或者放煤时同步喷雾。破碎机必须安装防尘罩和喷雾装置或者除尘器。
9.井工煤矿采煤工作面回风巷应当安设风流净化水幕。
10.井工煤矿掘进井巷和硐室时,必须采取湿式钻眼、冲洗井壁巷帮、水炮泥、爆破喷雾、装岩(煤)洒水和净化风流等综合防尘措施。
11.井工煤矿掘进机作业时,应当采用内、外喷雾及通风除尘等综合措施。掘进机无水或者喷雾装置不能正常使用时,必须停机。
12.井工煤矿在煤、岩层中钻孔作业时,应当采取湿式降尘等措施。
在冻结法凿井和在遇水膨胀的岩层中不能采用湿式钻眼(孔)、突出煤层或者松软煤层中施工瓦斯抽采钻孔难以采取湿式钻孔作业时,可以采取干式钻孔(眼),并采取除尘器除尘等措施。
13.井下煤仓(溜煤眼)放煤口、输送机转载点和卸载点,以及地面筛分厂、破碎车间、带式输送机走廊、转载点等地点,必须安设喷雾装置或者除尘器,作业时进行喷雾降尘或者用除尘器除尘。
14.射混凝土时,应当采用潮喷或者湿喷工艺,并配备除尘装置对上料口、余气口除尘。距离喷浆作业点下风流100m 内,应当设置风流净化水幕。
15.露天煤矿的防尘工作应当符合下列要求:
(1)设置加水站(池)。
(2)穿孔作业采取捕尘或者除尘器除尘等措施。
(3)运输道路采取洒水等降尘措施。
(4)破碎站、转载点等采用喷雾降尘或者除尘器除尘。